一、日本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
日本的检察机关通称为检察厅,其机构设
置与法院相对应,即分为
最高检察厅、
高等检察厅、
地方检察厅、
区检察厅四级
最高检察厅设在东京;
高等检察厅共8个,分别设于东京、
大阪、名古屋、广岛、福冈、仙台、札幌、高松;
地方检察厅共50个,分别设于都、道、府、县所在地;
区检察厅共437个,分别设于全国主要的区镇。
最高检察厅设检察总长、检察副总长各1
人和检察官、检察事务官及其他职员检察总
长领导最高检察厅及全国的检察机关,行使指
导和监督检察人员的职权。
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及检察官、检察.
事务官等。
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指挥和监督本厅
及所属地方检察厅、区检察厅的检察人员。
地方检察厅设正检察官和检察官、检察事
务官。
正检察官即地方检察厅检察长,由一级
检察官担任,负责地方检察厅的厅务及指导和
监督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的检察人员。
区检察厅设检察官、副检察官。根据法律
规定,区检察厅有检察官2人以上时,指定1
人为首席检察官。首席检察官领导区检察厅的
厅务,指导和监督本厅检察人员。
日本全国现有检察人员11280人,
其中检察总长、检察副总长各1人,检察长8人,正检
察官1173人,副检察官919人,检察事务官
9178人。